当前位置:首页
>>党建工作>>廉政建设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7

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廉政档案是党组织对干部在政治生活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干部在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思想认识、行为表现等有关备考文件、材料的搜集和保存。
   第三条  廉政档案管理应坚持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考核干部、为干部的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廉政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补充,是全面反映、评价领导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情况和廉政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廉政档案内容包括以下9类:
   1、干部基本情况表;
   2、干部任职变化表;
   3、配偶、子女工作情况表;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含述职报告、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结论;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表彰、奖励的决定和有关事迹材料;
   7、因违反廉政准则和有关制度、规定而受到批评、诫勉的谈话纪要和受到处罚的结论材料;
   8、学校党组织对有关信访举报的检查结论及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应归于廉政档案的资料。
   第五条  廉政档案要严格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本着对党组织和对干部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要求做好材料归档,不得擅自修改、损坏、丢失、伪造和泄露档案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涉及干部个人隐私的内容和属于党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管理实行自我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自己的档案。
   第七条  廉政档案仅提供上级和学校党委了解有关情况时使用。查阅档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填写借阅单,说明查阅人身份和事由,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翻阅、复印、抄录卷内材料。
   第八条 干部应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完成各类归档材料的填报任务,切实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
   第九条  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