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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07

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自觉组建,具有一定规模,业余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和其他类别的学生团体。各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委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在校党委的指导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A类;实践创业B类;文化艺术C类;健身益智D部门直属J类和其他类别K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社团类别

A类:学术科技;B类:实践创业;C类:文化艺术;

D类:健身益智;J类:部门直属;K类:其他类别

 

并注明:

社团类型

长期型

任务型:时间      ---     

 

      第七条:学生社团分为两级,由学校团委或其他部门直接成立且承担一定学校工作的社团为(Ⅰ级)一级社团,由学生会或学生个人发起成立的社团为(Ⅱ级)二级社团,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社团级别

Ⅰ级:一级社团;Ⅱ级:二级社团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

      (一)各新发起的学生社团由其发起人到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填写《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学生社团申请表》进行登记;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并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设置、产生程序及权限;

      6、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社团试建。试建期为六个月,六个月内接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查。考查合格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立社团:

      (一)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试建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五)按地域、籍贯等成立的“同乡会”、“老乡会”之类的团体。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上报;

      (四)对学生社团违犯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由各学生社团统一管理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一级学生社团的经费可由有关部门或各系部团组织负责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接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不定期审核。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应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注册

      各学生社团每年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时间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一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上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会)长、秘书长、干事,视社团规模和工作设定,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管理委员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核准,上报团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作为其他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校团委及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报团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在每一次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四十条:社团举办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各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和经费报销申请表,认真、真实填写活动情况,不允许有虚假内容,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经校团委向校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有关新闻出版单位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等。

      (三)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一份交校团委存档。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经校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院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等。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先进个人”。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适用于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校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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