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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山东省示范性中职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山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示范校专项资金指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示范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项目管理、按年实施、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规范实施,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示范校专项资金按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具体项目中,各项目建设组应编制项目总预算,要规划全面,支出项目合理,预算具体详细。

    第五条  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年初必须依据项目总体规划,制订出本年度详细的项目建设支出预算,并报示范办和财务中心审批、备案,以便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指出只允许在以下范围内列支:

(一)基础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上级财政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所需实验实训设备。

(二)项目建设费:主要用于加强各项目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建立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进行虚拟实验,建设教学资源库等方面的支出。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教师培训进修,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聘请专家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它项目管理费: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建类费用支出,以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须开支的项目论证、平时、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费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各建设项目为子项目进行管理,审批签字实行校长“一支笔”制度,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备购置、基本建设支出要由项目建设小组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评估,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需将省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末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应确保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实行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定期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成立资金使用管理小组,对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校省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对示范校建设后颁发的文件和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省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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