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省示范性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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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山东省示范性及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省示范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的水平和质量,确保建设目标如期完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示范性及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教职字〔2015〕5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示范学校建设的重点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强化综合素养教育、深化教学改革、促进产教融合、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等建设项目,基本覆盖学校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校级领导任副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省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统筹省示范校建设项目建设工作。省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学校山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整个建设项目工作。 (二)主持整个项目的建设,决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按照山东省示范性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各项目组人员工作及任务落实情况。 (四)领导项目建设进程中的项目设备招标,落实资金使用、人员调配等工作。 (五)考核项目建设人员及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长任主任,中层干部为成员的示范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的制定、修改、呈报。 (二)项目建设任务的梳理、统筹、任务分解。 (三)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 (四)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材料。 (五)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工作汇报。 (六)负责示范校建设活动中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信息的发布,文字材料的整理、汇总。 (七)指导项目建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考核项目建设效果和相关人员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部分建设项目。 (九)负责示范校建设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的汇报、申请、请示。 (十)监督建设项目进度,督促各项目小组工作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示范校建设中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组织自评、迎接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成立省示范校建设监督小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质量,避免国家财产、资金损失,包括审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计监察,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成立省示范校建设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对学校示范校建设的整体运行情况实施监控、督导和绩效考核;负责对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团队进行整改;组织对待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成立基础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小组,根据方案、任务书,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及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账户,管理使用好项目资金,监督各分项目建设情况;负责项目建设中的设备购置、招标工作及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成立综合素养教育、深化教学改革、促进产教融合、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学校内部管理等6个子建设项目小组。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在建设办公室指导下,根据建设方案要求与自身项目特点实施项目建设,认真做好统筹、分工、协调、项目成果汇总等工作,定期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二)解决或向学校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反馈的整改意见,查找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完成整改任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省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流程为:项目分解、项目实施、项目监控、项目验收、项目评价。 第十一条 省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预期效果等以《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组长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实施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的目标、内容的变更的,由相关建设项目小组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可行性分析和书面申请,报经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涉及建设目标、内容等重大更变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省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择优配备项目小组成员,任务到人,责任到岗。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绩效考核、全程监督”的管理原则,校长对上级负责并对学校示范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各项目组负责人对校长负责;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人,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施工作例会制度。研究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及其建设目标,实施办法、成果形式、验收要求;商议项目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建设具体项目及其完成时间;各项目负责人汇报本期应完成的建设任务、提交建设成果,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具体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工作措施、责任部门和时限要求;总结和交流项目建设中的经验。 第十四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阶段性考核、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验收评估制度。由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迅速推广。项目建设验收:建设期满项目建设工作小组逐级上报建设成果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建设成果。涉及专利、知识产权的应请示相关部门申报,所有权归属于项目建设主体。 第十五条 严格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的监察审计。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强化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民主性。 第四章 建设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省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所需专项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等。 第十七条 省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采取“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独立审计“的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项目资金预算、审批、使用和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年度总结由项目建设办公室将项目建设的年度统计、年度经费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有关资料汇总后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审核上报市、省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由建设监督小组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取得的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章 建设项目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对省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绩效考核。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小组建设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效益等业务的指标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和以季度、学期和年度为单位进行定期的考核、验收、反馈、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奖励制度。对于在省示范学校的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实施惩罚制度。对于考核结果不达标、建设目标偏离实施方案,不按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量,影响项目建设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完成时间,致使正常验收无法进行或经评估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省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做出处理意见。对在项目建设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追究具体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组组长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省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省示范校建设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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